时间:2025-02-05 20:2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美国邮政(USPS)周二(2月4日)发出公告,宣布即日起暂停接收来自中国内地及香港的包裹,直至另行通知,信件和非包裹的平信流通将不受影响。
另,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周一(2月3日)在网上发布通知,表示根据周二生效的对华新关税,从中国邮寄的包裹必须经过正式海关入境。
当局向托运方发布额外指引,说明如何根据相关关税行政命令处理这些货物,以及如何在行政命令生效前提交舱单。当局强调,在过渡到执行行政命令期间,业者必须了解他们所负责的货物,以及从当局收到的讯息。
另,美国对中国加征10%关税措施于4日正式生效,同时取消了价值低于800美元的“小额豁免”条款,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数据显示,过去十年适用于“小额豁免”的货物数量增长超过600%。
从2015年的约1.39亿件增加到2023年的超过10亿件,2024年更是预计将突破13.6亿件。
USPS暂停接收中国内地及香港的包裹,短期内将对跨境电商、消费者、物流行业及金融市场产生多重影响。
首先,这项政策对那些建有海外仓的电商企业影响较小,主要会对Shein、Temu、AliExpress 等电商平台受影响巨大,特别是这些平台的小商家,这些平台依赖“小额豁免”政策(即价值低于800美元的包裹免税进入美国)快速发展。
随着该政策取消,包裹需经过正式海关清关,可能导致发货延迟、需支付额外关税,成本增加,可能导致商品价格上涨进而影响其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
这项政策是时候,将会导致客户消费者体验下降。未来发往美国的包裹需经过海关清关,可能导致配送时间延长,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而关税增加将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商品价格上升,这是必然的。
海关清关流程的复杂化可能导致物流积压,影响整体供应链效率。
随着美国邮政市场份额的下降,这可能会让如FedEx、UPS等私营物流公司接到更多物流业务。而菜鸟、亚马逊等平台的跨境业务可能也会从中受益。这也会导致更多的企业和平台建立海外仓。
而就在今天(2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来应对美国的加税,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纳税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不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
(二)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后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上述调整申报及缴回出口预退税的具体操作方式为:纳税人在核算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再根据货物实际销售情况,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核算当期,纳税人的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生产企业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应当补缴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待其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二)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以下称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七、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核查排除疑点后再行办理。税务机关在开展核查时,应当一并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或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来源:官方媒体